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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城区整厂设备回收公司小编指出由于进项不足导致增值税税负畸高,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采取了买票的不法行为解决,通过虚设交易环节,向开票方支付开票费用,而货物实际并不存在。这种现象一时频发,税务机关亦对此重点整治。但是,也有一些合法行为,在实践当中被错误得认定为虚开,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中明确:“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其实,在废旧物资废铁回收行业中享受较多税收优惠的,是处于上游的生产企业,若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出符合条件的产品,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原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现行的税收优惠文件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中,统一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政策。
这样的税收优惠才能体现国家对资源再利用扶持的政策向导,而迫使传统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进行转型。一方面,有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将依附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为其专门回收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资源,由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承担增值税税负;另一方面,传统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当寻求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3%征收率申请税局代开专票,可以大大减轻税收负担。